问:老师:您好!又好长时间没有给您联系了。最近忙吗?^_^这次给老师邮件主要是这学期我教大四学生的公司法,在备课当中遇到了一个问题,必须请教老师了:公司的章程经登记后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我在参阅一些资料的时候发现,有的学者如赵旭东的《公司法讲义》认为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有效。而在刘俊海的书中,谈到公司如果超越章程规定的限制额为他人进行担保,则超出部分是无效的,因为章程经登记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于是我就有些糊涂了,想请教吴老师,章程经登记的效力究竟及于何人,如不及于第三者,那么公司超出章程规定的限制为他人作保,超出部分的效力如何断定?麻烦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回复这个问题,
谢谢!最后,祝老师一切安康!学生:某某
答:
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你可以参考新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公司章程在原则上仅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公司章程的内部约束力,它原则上对员工、债权人等不产生约束力,这是因为公司章程具有内部自治的性质。
但是,刘提到公司章程对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的数额限制也是成立的,因为新公司法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被担保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审查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而是否有限制,否则超过公司章程限制的担保部分应当是无效的。这是一个例外。因为在原则上,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的限制原则上对第三人也没有约束力,除非第三人被明确告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但是担保就不一样了,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去十分泛滥的公司乱担保现象,所以才作了这么一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