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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林来梵教授商榷"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现象:兼论我国"正规"法学教育与考试体制的改革
文章作者:吴越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2007-9-17 点击次数: 【 字体:

 

案:林来梵教授在其法律博客中撰文对当前的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反思.本文对林教授其中的一个观点提出了置疑.

 

教授对司法考试的忧虑,我认为是值得引起大家重视,其所言所感所叹在下大部分都是赞同的(笔者亲自经历过林教授的儒雅之风,对他很敬重,也转载过他的一些妙文)。但是,教授对“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现象似乎有同情和可怜之意,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和大学考试模式之下,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是注定的,同时,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也不值得同情,那是职业分工的需要。

首先,在下不赞同“理论功底越深的人(诸如法学博士生们与法学教授们)反而不容易通过司法考试”这一命题。司法考试本身就是培养和选拔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因此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必定是当下的实在法,是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定,不然,何来“司法”考试之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考试当中的纯法理学问题应当越少越好,毕竟,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们不是靠纯粹的法理办案,而是靠实在的法律规范办案的。在下说这番话,并非是否定法理学的巨大铺垫功劳,因为即使是在那一道道令人眼花缭乱的司考题中,也都蕴涵着丰富的法理在其中。然而我认为,我们不能因为法理学的铺垫作用就夸大纯粹法理学知识在司法考试中的作用,因为毕竟法理学中抽象的公正要靠法官/律师/检察官们通过个案解决的公正性来实现。司法考试追求个案的公正,而法理学则追求抽象的一般的公正。所以,博士生也好,教授也好,其法学理论功底再深,如果他要想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获得司法实践的资格,就应当心平气和地与那些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和自考生们平等地座在考场内接受检验。

反之,如果博士生与教授们不打算参加司法考试而潜心研究法学与法律问题,那他就不应当去看司法考试的热闹,而应当专注于自己的研究。博士生有博士生的任务,教授们有教授的任务和使命,如果我们培养出来的博士到头来不过最终要与本科生与自考生们争司法考试的饭票,我们倒应该反思我们的博士生教育是否是在浪费资源了。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如今的司法考试当中会出现“博士生考不过研究生,研究生考不过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过自考生”现象。我个人认为,除了如今的司法考试内容有点离谱之外,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方式有着极大的关系。

在中国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法学教育,也即全日制法学本科生教育和全日制法学研究生教育当中,我们的法学教授们是怎样给学生上法律课的呢?法理学教授们就不用说了,他们主要热衷于给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灌输抽象的公平/正义价值,而那些讲授实在法,或者说“部门法”的教师们又是怎样给学生上课的呢?我惊讶地发现,不少的“部门法”教授在课堂上也是不断地给学生灌输“部门法理”,光中国的理论还不够,还要大讲美国的理论,德国的理论,日本的理论,如此云云。然而,中国现行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刑法或者行政法上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一部分教师好象并不关注,尤其是法官是如何依据现行规定判案的,他们更不关注。这种全国法学院中流行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风气,与我们的“本科生靠不过自考生”现象,难道没有关系?

我们再来看如今的“正规”大学法学教育是如何考试的。由于教师教给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法学知识大都是理论性的而不是非常细化的实践性知识,因此教师在期末考试命题时,仍然主要采取主观性的考试方式,论述题和简答题占了相当大的分值,而客观性试题分值则少得可怜,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即使有一部分客观性试题,教师也通常会迫于学生的压力和自己的名声,将这些客观性试题事先以不同方式透露给学生。结果,学生与教师都在皆大欢喜中结束这一门课程。试问,这样的法学教育方式和考试方式能够培养出合格的司法实践人才吗?这种“正规”法学教育图景与司法考试其实是背道而驰啊。可以这么说,在这种法学教育以及考试模式之下,不仅我们的学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我们的教授与教师,又有几个通过司法考试的?

请允许在下在这里借题发挥一下,我们的法学教授有几个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在下是幸运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之一,1995年就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为什么我们的法学教授们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除教授谈到的一些原因之外,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教授们自己的专业知识面太窄了。在当前的法学学科设置当中,学科设置与教授席位设置过细,过窄是教授们也很难通过司法考试的原因之一。在中国,教民法的未必会教民事诉讼法,教刑法的未必会教刑事诉讼法。反之,在德国,教民法的必定会教民事诉讼法,教刑法的也必定会教刑事诉讼法,因为人家的教授席位就是这样设置的。为什么中国法学教授与德国的法学教授会出现如此大的专业面差距?这是因为我们的学科设置教授席位设置如此啊!教授们自己专业面太窄,其结果是大家都在王婆卖瓜,强调本门学科的重要性,结果学生所学的知识在头脑中打架,学生越学越困惑,然而有很少有教授为他们解惑,因为教授们自己专业知识太窄,因此教授们自己对于一些跨学科的法律问题也很困惑。而法律从来就是一个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体,例如,民法上的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诉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只设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教席而不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设置为两个单独的教席的根本原因。

反过来看,有的自考生为什么反而容易通过司法考试?我们首先来看全国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是如何考试学生的。在法学专业的自考当中,考试基本上是以客观性命题位主,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的分值达到了70%以上,反之,在正规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当中,客观性试题的分值基本上在20%左右,好一点的顶多也占60%。所以,自考生从一开始就适应了司法考试的形式。在下曾经就是自考生,在这方面深有体会。

其次,我们再来看那些自考教师以及司法考试辅导教师是怎样给学生辅导的。由其目的所决定,这些教师在上辅导课程时,从一开始就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大纲或者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并且所讲授的内容也大多是客观性的内容,很少有随意发挥,很少有大谈理论的内容。并且自考生的平时作业也大多是如此。反观正规法学教育课堂,那又是什么样的情景?有的教师在课堂上演绎自己的理论,抛弃了教学大纲,也远离了中国当下的法律,更远离了司法实践。当然,这样的课程未必不受学生欢迎(谁不喜欢听评书呢?),然而当他们面临司法考试时,又有何感想呢?

如果放眼世界,我们发现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当中,重理论轻实践的陋习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在德国就是这样。在德国,也同样是司法考试辅导教师(其实这部分人大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比法学教授们教的更适合司法考试。因此,德国在前几年就进行了法学教育体制和考试体制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要求教授在法学教育中更多地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知识与能力,更多地面向实践,而对自己的专业理论,则应当有所克制,不能随意在课堂上贩卖给学生(教授们的见解,可以通过公开发表文章来表达)。

在下认为,要彻底改变“博士生考不过自考生”现象,首先要进行正统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增加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其次应严格考试体制,实行考教分离,即授课教师不出题,这样有助于防止教师背离教学大纲,脱离实践。

在这里,在下再一次将三年前的一篇文章推荐给各位同仁,即发表于法制日报的“德国司法考试一瞥”。那篇文章在今天读来也许还没有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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