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我应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的邀请作了一次公司法讲座。此次讲座采用了同步方式,我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现场作讲座,同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及贵州铁路运输法院等4家法院的法官通过视频的方式收看我的讲座。
这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是法官如何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或者说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当然,讲座完全是围绕案例分析展开的。
围绕该规则,我着重探讨了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诉讼法中的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在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的两个典型领域,即公司人格不健全领域和公司人格混同领域。
围绕案例分析,我着重探讨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不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情形。此外,我还分析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适用。
我发现,由于在我国没有判例法,因此各地法院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或者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极力主张中国应建立判例法制度,这一点引起了法官的共鸣。
此外,我还发现,法官在对很多的案件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时,强调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也即公平原则。这对一点,参加讲座的法官也非常赞同。
讲座之后,法官与我就如何在公司纠纷的裁判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进行了热烈的互动。法官们感言,我所讲的和分析的很多案例,他们在本院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法官们还就某些案件的裁判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这次讲座再次验证了我所作的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的专题研究思路是对的。法官们表示,今后将对公司法案件的裁判与我再次进行探讨。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童列生等人随我一起参加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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