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之经济权利与权力博弈》,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
前 言 (一)正义、经济与宪法 这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宪法学在此背景下回答经济与宪法的一般关系问题,致力于当代中国语境下经济与宪法关系问题的探究。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立法、经济政策、经济行政乃至“涉经济性”的司法都与宪法休戚相关。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对宪法提出了大量的、急待澄清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是集中性、系统性的,具备类型化的典型特征。然而目前的法学研究尚无对“经济宪法”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整体性阐释,正是这种整体性研究的缺失,导致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和经济行政的“合宪性” 或者说“违宪性”问题的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个可能演变为推进或者阻碍体制改革,并进而影响到和中国社会制度转型的全局性问题。 绝非危言耸听! 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或者说公平,当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立法、经济政策、经济行政乃至“涉经济性”的司法出现有悖于正义的现象时,必将影响到法的遵守和实施,并进一步影响到和谐的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众所周知,守法意识对任何法律秩序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法的正义性成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遵守和实施。法是一个由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构成的整体,而宪法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部法律秩序的根基;宪法正义因此是下位阶的法律、政策、行政和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宪法正义是一种“至上位阶的正义”,而法律、政策、行政和司法正义则是位于宪法正义之下的“下位阶的正义”。就此而言,当下位阶的法律、政策、行政和司法缺少正义或正义受到威胁的时候,其合宪性自然就会受到质疑。 为此,我们只需回顾近年来围绕经济改革的方向性争论、国企产权、煤炭产权以及林权改革乃至《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只需回忆一下不时发生在我们周围的行政权力对个体基本的经济自由的干涉,就不难判断“经济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在当下的中国绝对是一个人人都可以亲身感受甚至有过亲身经历的现实问题。全部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问题。
(二)宪法学、经济法学与法律方法 经济宪法学(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肇始于德国,她在我国尚属一门全新的法学学科;而对经济宪法的整体性诠释则基本上还是空白。经济宪法学以个体经济权利、经济体制和与之紧密相关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为研究对象,其目标在于探索和发现经济宪法自身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并运用该体系来回答当下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现实问题,尤其要澄清经济改革的合宪性问题,从而形成社会共识,并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并最终致力于确立个体的经济自由与权利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应有的位置,从而为个体应有的职业自由与营业自由开辟广阔的空间。 有鉴于此,经济宪法学的研究不仅对整个宪法学起到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首先,在当前的宪法学研究中,政治宪法学和权利宪法学研究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虽然有关经济权利和经济制度的内容也见诸一些宪法学论著,但是与政治宪法学和权利宪法学研究相比,经济宪法学在宪法学研究中充其量是个配角而已,这导致宪法学论著在研究视野上的偏狭,而经济宪法学研究有利于克服宪法学研究的局限性,并拓展宪法研究的视野。 其次,无论是在我国的传统经济法理论体系中i,还是在经济法学的创新尝试中ii,基本上都没有关注经济宪法学的问题。这种局面注定了当前的经济法学在其价值定位和研究路径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因此,对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一般法律的研究最终都必须回溯到对宪法的研究。正是经济法学研究对宪法和宪政体系研究的忽视,导致目前的经济法学仍然停留在“市场失灵”与“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这一经济学假设之上(暂且不论这种假设是否真的就是经济学的),而忽视了宪法对个体经济自由的确认,忽视了个体的经济权利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应有价值,并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其价值取向也基本上是向国家干预靠拢并且为国家干预服务的“社会本位”论,而非基于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的“社会本位”论。此外,在研究路径上,由于忽视了对经济宪法的研究,导致当前的经济法学在传统的法律方法论之外寻求经济法学研究的超越,陷入了舍本求末的困境。iii 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有成为经济学奴隶的危险,这绝非危言耸听!本书的研究表明,经济法学倘若要实现符合经济现实和历史逻辑的超越和突破,就必须回归法律自身的方法论,并正视对经济宪法的研究,尤其应关注如何保障个体的基本经济自由的实现;在这一点上,公法和私法没有根本的不同,全部的公法和私法都是为自由、民主和宪政服务的。倘若不是如此,经济法学的“超越”必定是偏离了应有的正确方向的超越,经济法学的“路径创新”也必定是偏离了传统法律方法的创新。正因为如此,本书在研究中不仅致力于解决实践问题,而且也致力于反思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价值定位偏差和方法论偏差。
(三)法学、经济学与宪政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不仅是写给法学界的经济宪法学,也是写给经济学界和公众的经济宪法学。制度经济学认为,其研究“涵盖了经济学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它既关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也关心制度在经济经验影响下的发展”iv;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宪法学和“宪法经济学”或者说“宪政经济学”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v,其共同的指向就是宪政,因此二者可以而且应当相互借鉴和相互补充。不过,毕竟“术业有专攻”,宪政经济学不能代替经济宪法学研究;二者不仅在研究目标上有着根本的不同,而且在研究路径和论证方法上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制度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关注的重点在于不同制度模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而经济宪法学则不仅关注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制度保障问题,而且更关注人权和个体的基本自由在经济制度中应有的位置。倘若说全部经济学可以简化为稀缺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学问的话,那么全部的法学则可以简化为秩序和正义的学问。因此,在经济学那里,“稀缺”和“效用”才是核心的问题;而在法学那里,“秩序”和“正义”才是问题的核心。在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上,经济学研究更加注重模型和模式,而法学研究则更加注重人类的基本信仰和价值取向。 强调这种区别,并非是为了割裂法学与经济学的内在逻辑。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在人类社会中,法和政治、经济、伦理、文化都是社会秩序的构成因子并且相互影响和转化。“和而不同”正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真实写照。本书的论证表明,法律与经济理应而且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法律帝国主义”与“经济学帝国主义”只不过是狭隘的偏见而已。尽管专业化分工是学术研究的前提,不过对于当代中国的制度转型而言,理论的学科界限其实已经微不足道。
吴 越 2006年金秋于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欧盟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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