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内容简介]
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影响人们的呢?人们面对法律是什么反应?法律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法律怎样才能被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本书试图作出一些解答。同时这也是第一次将行为经济学全面用于法律分析的尝试。 在过去二十年间,社会科学对人们实际上如何决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进展。这些研究很多都依赖于理性选择模型,这个模型在社会科学,包括在法经济学,一直占支配地位。但是,由于预测的不准确,这些模型经常是错误的。人们并不总是像经济学家假定的那样"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可预测、系统地不理性、随心所欲、无规则可循,让社会科学家们无法捉摸。相反,这些特点是能够被描述、运用,有时甚至是可以被模型化的。 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将新的和更精确的对行为和选择的理解引入法律这个领域。这个导论的目的,是对这个领域以及这本书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概述。
书摘:
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克里斯丁.杰罗斯
本文主要是对再分配性法律规则进行法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是指那些经过挑选,在财富从高收入个体向低 收入个体转移过程中发生影响的规则(渐进的再分配)。对这种规则的期待已经成为法律团体所热烈争论的主题。
一些法律经济学学者已呼吁法律规则应该仅通过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标准(Kal- dor-Hicks emcicncy)来选择。(本文的以下论述中我将只用“效率”一词来简称该效率标准)。这些学者经常敦促只有通过税收以及福利体系才能提出对分配的考虑(如果它们能够全都被提出的话)。基于这种观点,分配目标不会提供选择无效率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一尽管它们可能看起来提供了在两种效率规则当中进行选择的基础。其他的法律学者已经争论过有关法律规则的选择应当由分配性考量来推动,这种考量甚至可以效率为出发点。
我将称该规则为“再分配性的”,如果它能够达成分配性目标与效率之间的权衡(trade-off)。
对于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争论有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那就是通过法律规则(限制在那些普通的规则之内,而非那些与税收及福利制度)再分配财富所产生的相对成本以及通过税收及福利制度(在本文余下部分我将简单地称之为“税收制度”或“税收”)再分配财富。
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任何处于期待层次的再分配都可以通过税收制度而非法律规则低成本地达到。这不是因为税收制度能够毫无成本地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法律界人士以及经济学家们对税收安排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激励特征(the an—imating feature)在于它有扭曲人们工作激励的潜在动力。对富人征收高昂的税收会促使人们不敢去赚取高收入。
但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可以很确切地说,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方面也存在同样情况:“利用]法律规则来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会完全扭曲了工作激励,同样也扭曲了所得税制度一一因为这种扭曲是由于再分配本身的扭曲所导致的。”因此,打比方说,30%的边际税率,再加上低效率的法律规则,该规则会使平均1%富人的收入转移到穷人身上,这样就会造成对工作激励的同等程度之扭曲,正如同31%的边际税率却加上了一个有效率但是非再分配性的法律规则。“然而,前述体制会因为效率不高的法律规则而产生一定的成本。(打比方说,在一个再分配性的侵权规则下,潜在的被告会非常谨慎,这样就司能会不鼓励人们去从事在社会意义上来讲是非常有价值的活动。)如此,无论期望的再分配层次如何,因为它的分配特性,它通常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以低成本的形式达到,也可以通过税收制度来增加再分配的力度而不是通过选择无效率的规则。
有关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成为此处分析的基础:工作激励将会因为盖然的、以法律为基础的再分配模式(如同侵权法)而受到扭曲,其扭曲的程度如同因税收造成的一样。如此,打比方说,如果高收入个人面临因为意外事故而招致侵权责任,其概率为o.02,那么再分配性的法律体制,也即对这高收入个体判处50万美元的额外损害赔偿金(超过一个有效率的规则所支持的数额),将会通过同等量的税收l万美元来扭曲工作激励;这1万美元就是税收与再分配性侵权规则二者的预期成本。(当然,反风险的行动者可能会挑选购买保险,以抵御在这种场合发生的侵权责任;对保险功能的分析将在下文进行。)
为什么再分配性的法律规则以及税收对于工作激励具有同等效应呢?“[当]个体……想通过更加勤奋的工作来挣得额外的收入,他总体上的边际期待支出[在收入之外]会等于他的边际税收支出以及由于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之总和。”再分配两种形式的预期成本是同样的,因此行为会因同样的方式受到影响。至少,这就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作出的假设。
这个假设有效吗?由于更加大方的(对于受害者来说)侵权体制,个体通常会经历与因为更高层级的税收同样的工作受挫吗?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表明这个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尽管,如同下面所强调的那样,仅有我们还未曾有过的经验证明之经验,我们肯定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这个结论,其原因之一是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不肯定的事件一一诸如发生侵权责任一一其处理过程通常与肯定的事件不一样。而且如果税收都是不确定的话,那么税收(对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话进行解释)就不存在(死亡也是一样)。对于再分配两种形式之间的差异存在另外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就是他们大概可以归由不同的“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s)”正如下面所描述的那样,一些成本可以看作是在收入之外的直接收费,比较而言,其他的则可以被看作是不同种类的“支出”,而这种开支是会效果不一样地影响工作激励的。
这些关于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一些观点没有表明人们经常会高估,但是偶尔也会低估这些规则的影响,我还将就此进行更多探讨。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平均说来,差错可能会不再有,或者说至少以后将无法有更好的方式来预测差错的方向了。事实上,路易.卡普洛(Louis Kaplow)教授以及斯蒂芬.沙维尔(StevenShavell)教授用短短几句话就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如果人们“错误估计了通过法律规则导致的再分配程度,那么将会没有强制性的理由让人假设他们的猜测将会是太低而非太高”。本章则采相反的观点,即认为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通常是倾向于被低估了而非被高估了,并且,因此,通过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导致对工作激励的扭曲要比税收所导致的扭曲要小得多。rlo’再分配法律规则及税收的扭曲影响概率的估计。侵权背景下再分配法律规则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当它们应用到任何特定的行为者身上时会产生不确定。这些规则的影响“倾向于限制在那些极少成为诉讼当事方” 在我们知道我们每年必须上交税收的时候,我们知道自己不会牵涉到某个偶然事件。在这种背景下,考虑人们是如何估测不确定事件的概率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说来,人们可能会要么低估,要么高估不确定事件的概率。低估是很常见的(打比方说,中风以及汽车事故,通常是被低估的) 但是高估也可能会发生,当风险对于人们来说极具有可预见性或者为人们所高度注意时尤其如此。从不同的文化及时代来看,这种低估与高估的模式看起来是真实存在的。尽管在既定时间通过既定人群测算出来的、那些被低估以及高估了的风险的总数量需要考虑超越个人心里范围的社会以及文化因素,如此,现在已为人们所了解的行为经济学,它看起来为低估以及高估风险的基本模式提供了重要的观察视角。
在人类行为者(human actor)身上的一个令人惊奇的强有力发现一一以及对低估风险现象的一个重要贡献一一就是人们通常不太现实地对于坏事会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概率表现出一种乐观心态。大量的研究发现已经证实了这个结论。”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他或她遭遇汽车事故、感染特定的疾病、或者被炒鱿鱼的机会比普通人遭遇这些不幸的概率要低得多;据估计,这种低得多的概率通常是在20%一80%之间。同样,在一个更加传奇的层次,如果有人在一门课程开始之前对学生们匿名地进行一个调查,很少会有人(如果有一些的话)会预测出他们课程最后成绩会比平均成绩要低。当然,这些想法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的成绩都低于(或高于)“平均成绩”,那么平均成绩就会普遍低一些或者高一些。
如同人们起初所预测的那样,这种不现实的乐观倾向不是利用大学本科生为主体进行这种现象研究而得出的假象。(有人可能会认为大学本科生可能会比大多数研究生对未来的前景可能更乐观一些,甚至可能会比那些没有机会上大学的人对未来的前途还要乐观得多。)针对普通人群就不现实的乐观倾向而进行的研究发现。这种倾向也是非常明显的。在低概率及高概率的偶发事件中,不现实的乐观倾向表现也是非常明显。不现实的乐观倾向反映出的不是对消极事件(negative cvcnt)会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概率的高估,而是对那种事件会发生在自身身上的概率的低估;例如,人们不仅认为(如同前面所提到的)在他们自己身上发生汽车偶发事故的概率比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概率要低,而且还会认为这种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的概率可能会比实际的概率还要低。(他们还会倾向于认为发生在普通人群中的汽车事故概率,也就是说,发生在其他人身上而非自己身上的概率会比实际中的概率要低得多,这就为以下结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证据:在高估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偶发事件的概率的同时,人们通常会低估那些偶发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概率。)最后,有证据显示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是按着不现实的乐观倾向来进行的;例如,除了大量的联邦补助以及保险商的巨大市场推广努力(还有,如果用在洪灾以及地震灾难时联邦政府所给予的支助对这个现象进行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大部分没有买保险的人都没有想到会有政府资助)之外,一些人没有买保险以抵御诸如洪灾以及地震等不幸的偶然事件。当然,在其他情形下人们会买保险(例如,买保险以抵御汽车意外事故);关于事实与有关不现实的乐观发现之间的关系在下一部分还将被讨论。
用什么来解释不现实的乐观主义呢?似乎可以通过认定情况会变好,人们通常会增加情况会好转的或然性,来对它进行解释。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现实的乐观主义是一种高度具有适应性的行为(尽管在特定情形下它会伤害人们)。与适应性假设相一致,不现实的乐观主义倾向于同幸福、满足以及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工作相互关联。此外,有证据显示(尽管只限于我们所探讨的内容),同极端有利的情形相反,那些具有个人能力的确切印象(也就是那些可能依次与他们对不幸的偶发事件发生的概率的印象相关的印象)倾向于客观地被压抑着(clinically depresscd)。这种对不现实乐观主义的适应性解释为下面的结论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撑:这种现象反映的不是普通人对于不幸偶发事件概率的高估,而是对不幸事件发生在他们自身身上的概率的低估。
人们对于不幸偶发事件的概率所做的不现实乐观评估当中,有些领域直接同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影响有关联。打比方说,很多人认为他们会比普通人遭到起诉的机会要少得多。同样,很多人认为他们会比普通人遭遇汽车事故的机会要少得多。他们还认为自己可能因为醉酒驾车被抓以及被罚的概率会比一般司机因为这些行为被抓的概率要低一些。 主义对于与税收相对应的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扭曲效应意味着什么呢?人们倾向于低估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条件下,自己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概率;因此,这种规则的可感知成本(pcrceivcd cost)对于他们来说就会低一些。这样,他们的工作激励将会倾向于遭受程度少得多的扭曲,当然这一点是相对于在税收条件下所产生的等量政府收入而言的。例如,在本文导言部分的数例当中,在再分配性侵权规则条件下,针对(客观)概率为O.02要赔付50万美元的额外赔偿金的侵权案件中,人们可能不会再附加1万美元的预期成本(cxpccted cost);他们可能会倾向于低估他们会承担责任概率一一并且因此他们会倾向于低估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预期成本一一此皆因不现实的乐观倾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倾向于高估不幸事件的发生概率。当某情势已极端明显,迫在眉睫,或者要不然就是极有可能“接近”,那么人们通常会对它进行高估;类似的例子包括核动力工厂事故以及环境问题,诸如有毒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等等。某意外事件如果已经在人们的脑海里有了印象,那么它就会变得容易“接近”;那些极端容易接近的偶然事件典型地表现为那些已经受到大量的媒体关注,并且通常是那些内在地表现出生动、容易记起或者具有技术特征的事件。人们可能会极端夸大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但是这种现象不大可能会影响对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评估,至少在个体(此系本文的关注重点)范围内而非在公司范围内与此有关。试以能让个体暴露于侵权责任的最典型的事件一一汽车事故为例。诚如上面所讲到的那样,人们倾向于低估他们会牵涉到汽车事故的概率(相对于实际的概率而言);可以想见,这一点是由于低估事故的总体概率(根据主要研究资料所载,这种概率约为50%)以及对于自己同相关普通人遭遇的事故概率进一步作出的低估之结合。当然情形会有不同,对于一个像核电厂事故这样的事件,其概率可能会被人们高估,因为它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可能性很高的事件(试想前面已有述及的有毒废品垃圾堆所产生的污染)倾向于同公司的责任有关,而同个体责任无太大关系。
要提出让个体承担责任的偶发事件的例子是很难的,其概率通常是倾向于被高估而非(如前文已述及的那样)低估。有着对承担责任概率的低估,那么工作激励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所扭曲的程度较之税收所产生扭曲程度要小得多。 保险的效应。前面已经提及的分析是如何受到可以得到保险的影响的呢?因为保险几乎通常会涉及保险扣除条款(d。d11。t一iblcs),共同支付(co-paymcnts),以及经验评估(以减少道德风险).甚至是在有保险的情形,再分配行法律规则会如何影响特定个体,其程度具有不确定性,正如没有保险时的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没有确定性一样。因此,部分再分配成本就有可能产生,这有赖于偶发事故是否会发生。并且,基于以上分析,个体通常会倾向于低估被影响的可能性,如此他们的工作激励就会再次比在有税收时所产生的扭曲(尽管其影响很少被人们提及)要小得多。
然而,相反的结论可能认为,如果保险附带的成本(carryiIlgcost)足够大甚至可以超过低估意外事故发生概率所产生的影响,那么附带成本越大,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预期成本就会越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效应将会开始超过低估导致意外事故的概率所产生的效应。然而,即使保险完全摆脱前面已有述及的效应。还有稍后章节将要述及心理账户现象,会为工作激励较少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所扭曲提供了独立的理由,当然这是相对于税收所产生的扭曲影响而言的。
对于保险此处要做一个最后评述。有人可能会怀疑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买保险会对“人们通常会低估不幸事件的概率”这个结论有抵触。因为如果他们认为这样的偶然事件不会发生,为什么要买保险来防止他们发生呢?对此可以有以下几种回应。其一,正如前面所述,在一些情形,诸如一个理性决策者也会那样去做的时候,人们通常是不会去买保险。其次,考虑到人们买保险的那些情形,可能的原因是他们面临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极其高,此时他们就会买保险以抵御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尽管他们可能低估损失发生的几率。即使人们低估了损失发生的概率,风险规避可能会导致保险仍旧受人欢迎。但是要注意这一点:这并不必然表明在购买保险之后(因为存在保险扣除条款、共同支付以及经验评估)人们对于仍然存在的盖然性损失表现出风险厌恶;实际上还有一些证据显示只要遭受的损失适度,人们通常还是愿意去冒这个风险的。因此,人们选择买保险以抵御他们可能面临的部分损失这个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在购买了保险之后,他们可能遭受损失的可感知成本(pcrccivcd cost)要比这些损失的客观期待价值要高。(例如,如果招致承担责任的概率为o.02,而且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条件下其额外责任是50万美元,某人感觉为了他/她自己的利益通过付出8千美元来承保50万美元责任[承保的客观预期价值为8千美元]中的40万美元之风险,这个事实并不表明剩下的盖然损失[招致承担10万美元责任的(客观)概率为O.02]之可感知成本比确定支付2千美元[该损失的客观期待价值]要大或者与其相等。)当然,这并不表明相反的情形;我们只是不知道为什么人们一方面表现出不现实的乐观倾向以及通常还愿意冒险,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却又要去买保险。对于那些已经发现我努力去让那些不具有说服力的人类行为之特征达成一致的人来说,我在此处要再次提请注意,下一部分有关心理账户的内容会提供独立的理由(与不确定事件的处理无关),即相对于税收的扭曲作用来说,工作激励可能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扭曲的程度要小。
心理账户
相对于税收的扭曲作用来说,工作激励可能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扭曲的程度要小,这种说法的主要原因是这两种再分配的方法所产生的成本可能归因于不同的“心理账户”。这种在“心理账户”背后的想法就是人们通常不是用同样方式看待如何花钱的;这一点对于这个金钱“账户’’是从何而来是非常重要的。金钱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设想的那样可以被替代的。
思考下面例子: 情形1:假设你决定去看一出戏,每张票价是10美元。当你进入剧院的时候,你发现搞丢了lO美元钞票,你是否还会决定再花lO美元去购票看戏呢? 情形2:假设你要去看一出戏并且已经支付了lO美元的票款。当你进入剧院的时候,你发现搞丢了那张10美元戏票。而此时座位是没有提前预定的,因此戏票将无法再补。此时你是否还会掏10美元再买另外一张票呢?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会预测得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果将没有差异。尽管在进入剧院路上发现丢失lO美元(或者价值10美元的东西),其结果就是让人感觉要么值得花lO美元去看那个演出,要么不值得花这个钱。到底会发生什么呢?情形1中有88%的回答者仍就愿意花10美元买一张票,但是在情形2中仅有46%的回答者愿意重新再买一张票。这个结果也许可以通过心理账户得到解释。在第一种情形,那张10美元的戏票成本可以“记做…‘消遣’,账户;那损失的10美元钞票则记人不同的账户。但是。在第二种情形,那张丢失了的lO美元戏票是记人到了消遣账户,因此,如果买上一张新的戏票,那么就会产生20美元的消遣成本一一甚至可能会超过个体所期望花费的金钱数量。
心理账户可能还会发生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以及税收情形中。 当税收是用来再分配财富的时候,税收仅会因为赚取的收入增多而上涨;当一个人赚得更多的时候,其上缴的税收也就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税收的成本视为对收入的一种直接征收,这种想像是较为合理的。试以一个学术报酬的收据(receipt of an academic honorari—um)为例。我的猜想就是大多数人看待500美元的报酬为300美元的收入;由此看来税收责任只是从最高收入中所做的扣除。
与此相比,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可以被看作是来自收入的支出(而不是对收入的自接征收);而且,与对收入的直接征收相比,增加了的、来自收入的支出可能会产生低得多的工作受挫。为什么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会被看成是增加了的、来自收入的开支,而不是对收入的直接征收?在什么情形下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不仅指某人所挣的高收入,而且还指某人所导致的事故。支出不只是由于一个原因一一赚取更多的收入,而是由于双重原因一一赚取更多的收入以及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者(后者可能会在行为者的脑海里隐约地逐渐放大)。实际上,第一个原因(赚取高得多的收入)甚至不是开支的直接原因;这个原因链就是赚取更多的收入这一动机会导致人们会主动去,或者更愿意参与某项活动(例如,开车),而不是某人已经所经历的活动,如此随后自然产生侵权责任的机会则会大得多。(赚取更多的收入这个动机可能是开支与再分配性法律规则联系在一起的直接原因,如果该规则明确设定在收入上的赔偿金一一例如说,对于被告来说其责任金额是250,000美元,这个金额低于一定的收入水准,而当责任金额是750,000美元时,该金额就高于一定的收入水准了;但是这些规则在评论者当中较少得到支持。
较为有趣的是,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不仅(而且并非直接)在收入水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还在与事故有关的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一一这一事实在法律经济学著述中是广受批评的重要渊源之一。如果再分配是目标,那么达到这个目标的最好方式就是直接将其目标锁定在那些高收入者身上。因为“高收入者更有可能成为汽车驾驶者而非马路上的步行者,但是肯定存在一些低收入的汽车驾驶者以及一些高收入的马路上的步行者。这样.有关汽车驾驶者一一马路上的步行者事故的责任规则就不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精确工具了”。我认为,这种表述可能会忽视的主要是,直接将目标锁定在高收入个体可能会增加由于再分配导致的工作激励的扭曲度。再者,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可能不正确,但是心理账户现象会暗示这种现象是正确的。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在锁定再分配对象不太精确时所产生的可能成本必须从最小化工作激励的扭曲程度这个角度来平衡这些规则的可能收益。
当然,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或者税收的程度可以被视为对收入的直接征收,而且因此对于工作的直接受挫可能会受到其表述方式的影响。如果w-2形成了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条件下所列出的、承担期待的侵权责任(1istcd cxpcctcd ton obligations),那么这些规则的成本就更有可能直接从收入中征收。这样就会使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更加被视作税收对待。那么反过来一一让税收看起来不太像是对于收入的直接征收,这种可能性存在吗?有人可能会设想这样一些战略,诸如不申报付款存根上的扣留款项,让政府而非个体准备纳税申报单,或者以其他方式(例如,将它们设定为营业税而非所得税)让税收变得更加“隐蔽”.但是,正如下面所给出的原因来看来,诸如这样的一些战略不大可能通过我们想方设法避免扭曲的那些工作激励,从而借其产生导致税收同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尽管税收可能与目前制度背景下所理解的不一样)被识别为差别不大情形。 考虑到从心理账户角度来比较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以及税收(包括刚刚提出的那个问题),思考一下每种再分配形式的受益者是如何被考量的会很有用处的。通常,法律规则(我认为,甚至还包括那些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受益者被认为是有权要求给予他们该得到的;例如,被侵权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赔偿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再分配性税收的受益者通常不是以这种方式得到认同的;相反,(一般认为)他们仰赖的是政府的慷慨。正如再分配性性法律规则及税收的受益者被不同地看待那样,我想说的是,那些处于受益地位的一方(paying cnd)通常在工作激励的扭曲度方面对这两种制度回应不一样,即使是在假设税收制度是以一种旨在减小税收是对收入的直接征收一一这种认识的方式来完成的时候亦如此。
从心理账户角度出发,对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及税收的效应得出任何种类的最终结论之前当然还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前面探讨过的经验证据(以及我知道的有关心理账户这个主题的其他经验证据)涉及的那些背景与本章所述及的背景很不相同,而且可能的情况是心理账户是一种极度语景特定化的现象(contcxt—specifIc phenomenon)。作为例证,工作激励会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扭曲的程度较之于税收对其扭曲要小得多,因为心理账户关键是仰赖于法律制度中的再分配性规则的普及。在目前的状况下,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与税收的成本可能解释不一样,但是在一个存在通过法律规则来进行大规模再分配的制度中,可以想见的是人们开始会把再分配性法律规则视为对收入的直接征收。有人可能会争论,即使在今天的制度下,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可能会被视为“损失”,而会把税收的成本视为“过去的收益”;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经济学会认为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成本可能在人们的心中得到更多权重(因为它们已经被类型化为损失)此处,再分配性法律规则较之于税收而言会导致工作激励更大程度地被扭曲。但是不清楚为什么税收的成本会被视为是过去的收益而非损失;我个人的直觉是人们对它们的体验典型地表征为明显的损失。在任何情形下,未来的经验性工作会帮助人们解开分析的不同绳索;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个人的唯一目的是想表明观点的直觉合理性(intuitivc plausibjlity)在现存的法律与税收制度下,由于心理账户的原因,再分配性法律规则较之税收对工作激励的扭曲要小得多。
再分配受益者的工作激励
直到现在,本章的关注重点集中在那些负担着再分配责任的:作激励上;也曾探讨过工作激励是否可能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以及税收同等程度地扭曲。然而,再分配不仅可能影响那些其所负担的激励,而且还会影响那些得到其益处的那些激励。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对受益者的影响,正如同对那些其所负担的影响一样.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以及税收制度下将会效果一致;例如,假如低收入个体面临成为侵权受害者的几率为O.02,那么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对侵权行为加收50万美元的额外赔偿金(高于一个有效规则所要求的水准)将会扭曲低收入个体的工作激励,并且这种扭曲会同等量的福利或者转移支付1万美元相当(为简便起见,此处假设受益者面临的风险是处于中间水平的)。
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出发,如何对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及税收制度就它们对受益者的工作激励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比较呢?前述(有关心理账户的)探讨暗示在两种再分配形式之间存在一个差异:什么情形下得到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益处的人不仅是一位低收入者,而且还是事故的受害者,并且后一原因可能会在受益者的脑海里印象更深刻。因此,与税收所产生的扭曲程度相比,受益者的工作激励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所扭曲的程度要小得多,正如同再分配负担的那些激励被扭曲要小得多一样,不过此时再分配性法规则是作为同税收的相反方面来使用的(前面已就此进行过探讨)。 不确定性为受益者的工作激励可能会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所扭曲的程度较税收对其扭曲的程度要小一些提供另一个理由。正如本章前一部分所探讨的那样,在设置不确定性的时候,不现实的乐观倾向会引导人们低估不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假设一位被侵权的受害者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中被视为一件不幸的事(在这种情形下,若是存在一个有效的规则,还原[rccovc叮]好像要比其原来的情形更为重要),对不幸事件概率的低估意味着对受益者工作激励受到来自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扭曲作用较之税收对其产生的扭曲要小得多。当然,在非金钱损害(例如,失去了一只肢)情形,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甚至在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中被视为是一件不幸的事,这种假设看起来是合理的。但是在纯粹金钱损失的情形,是否将其视为一件不幸的事有赖于再分配的数量规模,当然这是同诉讼的成本以及回复损害赔偿金(rccovcry of damagcs)的限制(如果有的话)相比较而言的;这些放在一起可能会决定一位受害者因为受到侵权之后是变得好一些还是差一些,并且,因此还会决定侵权的出现是否会被视为一件不幸的事。然而,至少对于非金钱损害来说,低估损害的可能性有可能会加强心理账户在制定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时较之税收更加具有吸引力之效应,当然这种比较是从最小化受益者工作激励的扭曲角度来考察得出的。
结论
再分配性法律规则以及税收对于工作激励到底会产生何种效应呢?新古典经济学给出了一个清楚的答案:两种再分配形式具有同等效应。而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则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工作激励可能被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所扭曲的程度较之税收对其产生的扭曲要小得多,二者皆因不确定性同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有关联(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保险所造就的),以及因为从心理账户角度来看两种再分配形式被对待的方式不同之故所造成的。这种对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分析当然只是建议性的,在我看来,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或者税收是否对工作激励造成较大扭曲这个问题终究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它不可能明确地通过现行的法经济学著述以及章所提供的那种分析论证所解决。我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检验。以及我还希望就此前的著述中所得出的很自信预测一一工作激励受到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扭曲与税收对其所产生的扭曲是同等程度的一一提出一些异议。
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或者税收是否对工作激励产生了较大的扭曲,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实证问题(positi、c q11cstioll)(并且在本文已经做了探讨),但是调查还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规范性问题:如果再分配性法律规则对工作激励的扭曲作用要小于税收对其产生扭曲作用(以及如果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提出的原因是这样的话),那么对于政府来说,仰赖再分配性法律规则来达到再分配目标合适吗?这些规则较之税收的优势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一公民没有意识到再分配的程度与税收是同等的,但是政府利用公民的这种意识偏差合适吗?如果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所提出的观点一一工作激励受到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扭曲较之税收对其产生的扭曲作用要小,这个观点最后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至少是具有说服力的),那么这些有关再分配性法律规则的规范问题将值得我们关注。
出自: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