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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欧盟的上门推销指令
文章作者:吴越 等翻译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2007-4-28 点击次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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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说明:如今,上门推销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欧盟的上门推销指令所积累的经验对于我国如何规范上门推销活动有着借鉴意义。译文出自:《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5/577号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根据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条,根据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1],在听取了欧洲议会的意见[2]并在听取经济与社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3]后,考虑到如下原因:

1)在经营者的营业场所之外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者单方的义务声明(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or a unilateral engagement between a trader and consumer to be made away from the business premise)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在成员国很普遍。成员国的法律对这种合同与设定义务的声明的规定很不相同。

2)上述法律规定间的差异可能对共同市场的作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协调有关的法律规定。

3)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保护消费者及知情权的第一份政治纲领[4]2425项规定,应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在上门推销活动中不受欺诈活动的损害。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保护消费者及知情权的第二份政治纲领[5]确认了继续实施第一份政治纲领的活动及其优先性。

4)在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范围之外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的特征在于,通常是由经营者发出合同谈判的倡议,而消费者对此缺乏准备。消费者通常没有机会比较邀约产品的质量与价格以及其他邀约。这种令人惊讶的局面不但存在于上门推销中,而且也存在于其他的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之外由经营者倡议而缔结的合同中。

5)为了给消费者周全地考虑合同义务的机会,就应当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日起至少7天之内退出合同的权利。此外,还应当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消费者在书面上知道其再三考虑的期限。

6)成员国维持或者建立部分或全部禁止在经营场所之外缔结合同的规定的自由应当不受影响,只要成员国认为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特颁布如下指令: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经营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下列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          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之外组织的外销展览期间,或者

-          在经营者走访期间

(i)                     走访消费者的家或者另一消费者的家;

(ii)                   走访消费者的工作所在地而且没有得到消费者的明确邀请。

2.  尽管消费者曾邀请经营者上门访问,但是他在邀请之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可能知道该经营者也在从事其他货物或服务,并且该其他货物或服务构成经营者的商业或职业经营的部分,本指令也适用于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3.  虽然消费者自己根据上述12项的类似条件发出了邀约,但是该邀约在经营者承诺之前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本指令也适用于以此种方式签订的合同。

4.  若消费者自己根据上述12项的类似条件发出了邀约并且受该邀约的约束,本指令也适用于以此种方式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指令中,

“消费者”(consumer)是指谈判本指令所指的业务的自然人,其活动不属于其职业或营业活动范畴;

“经营者”(trader)是指在其职业或经营范围内缔结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包括以经营者的名义或为其利益从事活动的人。

 

第三条 适用除外

 

1. 成员国可以决定,本指令只适用于消费者所支付的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但这种金额限制不得高于60 欧洲货币单位(ECU)。理事会将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每两年审查一次这种金额限制,第一次审查最迟应当在本指令公布之日起4年之内进行,必要时将根据共同体的经济与货币情况对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2. 本指令不适用于

1)建筑、不动产买卖与租赁以及不动产之上的权利买卖的合同;但是关于供货或者在现有的不动产进行添附的合同或者对现有的不动产进行修缮的合同属于本指令的对象;

(2)       消费者与流动的零售商人间的经常性提供食品、饮料或者其他的日常用品的合同;

(3)       满足以下条件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i)                     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录缔结的合同,而且消费者有机会在经营者的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阅读该目录,

(ii)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代理人有意维持该交易或后续的交易关系,

(iii)                  无论是商品目录或合同都清楚地说明消费者有权在不少于7前之内退还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并除承担合理维护货物的义务外不承担其他义务。

(4)       保险合同;

(5)       有价证券合同。

 

第四条 反悔权(解约权)

 

在从事本指令第1条的交易时,经营者应当书面告诉消费者本指令第5条确定的解约权(right of cancellation)的期限,并告诉消费者行使撤消权的对方的姓名及地址。这种告知必须注明日期并且包含能够识别合同的信息。书面告知须在以下时间到达消费者:

(1)       在本指令第11款之情形,于合同缔结之时;

(2)       在本指令第12款之情形,最迟于合同缔结之时;

(3)       在本指令第13款及4款之情形,在消费者发出邀约之时。成员国若不遵从本条规定的书面告知,则应当采取合适的国内法律措施保护消费者。

 

第五条 反悔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1.消费者有权在本指令第4条规定的告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成员国规定的相应程序和条件以通知方式行使其反悔权(renounce the effects of his undertaking)。只要该通知系在期限届满之前发出,即视为通知已发出。

2.通知的法律后果是,消费者来自被解除的合同义务全部免除。

 

6 禁止放弃权利

 

消费者不得放弃(waive)依据本指令形成的权利。

 

7 成员国立法余地

 

如果消费者行使其反悔权(right of renunciation),其法律后果、尤其是关于返还货物或服务的价款以及已经接受的货物等事项由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8 成员国立法余地

 

本指令不妨碍成员国在本指令领域采纳或保留更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

 

9 成员国的转化期限及告知义务

 

(1)       成员国必须在本指令公布之日[6]24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转化本指令。成员国必须及时地将此事项告知委员会。

(2)       成员国必须将在本指令领域颁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律规定的文本告知委员会。

 

10

 

本指令的对象是各成员国。

 



* 原载:Official Journal L 372, 31/12/1985, p. 31-33.该指令的英文全称为:Council Directive of 20 December 1985 to protect the consumer in respect of contracts negotiated away from business premises (85 /577 /EEC). 中文全称即“共同体理事会19851220日关于在营业场所之外缔结的合同的消费者保护的指令(85 /577 /EEC)”。鉴于该指令实际上调整的是上门销售,而且在成员国也通称为上门销售,因此改用上门销售作为标题。译注。

[1] OJ No C 22, 29. 1977, p. 6; OJ No C 127, 1.6. 1978, p. 6.

[2] OJ No C 241, 10. 10. 1977, p. 26.

[3] OJ No C 180, 18.7.1977, p.39.

[4] OJ No C 92, 25. 4. 1975, p. 2.

[5] OJ No C 133, 3. 6. 1981, p. 1.

** 本指令中的条文的标题为译者所增加。译注。

[6] 该指令被通知于各成员国的日期为19851223日。

 

出自:《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等翻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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