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其实有意或无疑地考虑到了人的反应,也即考虑到了人的情绪。例如,立法者总是有意或无意地考虑到了个人或群体如何对新的制度进行反应。因此,对情绪的跨学科研究有助于对人类行为的某些假设是否经得起检验。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第二步的工作就是研究情绪的变动在制度变迁中是否是稳定的。例如,美国学者指出,在青少年犯罪当中,谋求宽恕的规则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调解中不仅是有效的,甚至是人们期望的,但是在商业案件当中则不然,商业案件中,宽恕这种情绪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此外,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对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反应也是不同的,这种偏好可能影响到医疗制度、环境保护或者合同的执行机制。司法裁量中的情绪与协商或者科层社会(例如企业)中的情绪也是不一样的。
其实,在像中国这样的处于体制的全方位转型的国家,更应当关注制度变迁与国民情绪的反应和承受能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要照顾“感情”。例如,为什么要反腐败?这不仅是因为腐败是非正义的,并且腐败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威信,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淳朴的信赖感情。如果反腐不得力,那人民就可能集体抵制法律的实施,或者效仿腐败行为,形成路径依赖,造成多米诺效应。再如,为什么在举行听证会时,不但要强调形式正义,并且关键是要强调实质正义?这是因为如果不强调实质正义,那么任何听证会就会流于形式,让人民觉得这完全是在做秀,从而给人民形成“听证会”就是“涨价会”的主观印象,从而让人民形成抵制听证会和任何流于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情绪。再如,为什么国务院对“小产权房”的规定经历了重大的变化,这也是因为政府充分考虑到了人们的情绪。倘若所有的小产权房都被撤除,可想而知人们的情绪反应是多么激烈。再如,为什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情绪失控?这或许与法官是否坚持正义不无关系。由此可见,情绪与制度之间可是大有学问的。情绪与制度其实是一门科学,懂得二者的规律,不仅有利于政府的执政,有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据悉,美国将在2008年5月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举办情绪与制度大会(Emotion and Institution Conference ),届时将邀请哲学、自然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及其他学科的学者讨论制度如何影响到了情绪的经历和表达,以及情绪的法则如何影响到制度的形成和实施。详情请参见:
http://www.law.uchicago.edu/lawecon/events/emotions.html
鄙人以为,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研究情绪与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重要,我们能否主办一个类似的会议呢?我们能否有一批人专门研究这一前沿课题呢?中华民族不是强调创新吗?我们难道要等到美国朋友研究出来之后再搞拿来主义吗?
(题头图片: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推桑法官,网络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