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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农战”思想与“战时经济法”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启示
文章作者:吴越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2007-12-11 点击次数: 【 字体:

吴越“自由经济法”读书笔记系列之二(二)

 

本文尚不成熟,请勿转载,谢谢合作!

 

 

 

(一)经济人假设挑战孔子的义利观

 

在上一篇读书笔记中,鄙人提到了孔子的重义轻利观(请浏览:孔子的经济思想)。孔子是鄙视经济事务的,他懂得经济事务,但他不屑一顾,认为这是“小人”做的事情,尽管孔子也承认凡是人都爱“富”与“贵”,也即孔子承认当代的那个经济人”假设的。孔子不愧是孔子,他轻视“利”,重视仁、义、礼、信,成了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然而孔子的“君子”与“小人”之分,事实上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身份之分。在孔子眼中,并非是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因而大体不存在发育契约自由市民社会的可能。

对孔子的“义利观”思想真正发起挑战,并且改变了中国历史进程的,则是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的思想。商鞅的经济思想与法律思想大都体现在其《商君书》中。这部书除了商鞅自己的观点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朝中大臣提出的一些政策。商鞅很早就懂得西方的那个“经济人”假设。并对孔子的义利观进行了彻底的颠覆。商鞅把追逐名利看作人的本性,强调:“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从这种认识出发,商鞅坚决反对儒家所宣扬的贵义贱利论,提出了利为“义之本”的命题,而把儒家所宣扬的义斥为“暴之道”,把儒家所宣扬的仁、义、礼、乐等讥为“六虱”。

 

(二)与放任自由经济擦肩而过:“农战”思想体系与“战时经济法”

 

本来,商鞅的上述“经济人”假设应当推导出人民的经济自由思想的。然而,商鞅毕竟是秦国的宰相,而秦国要称霸诸雄、统一中国,他因此是不可能采取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的。正如赵靖先生指出,商鞅虽然把追求名利看作人的本性,但却不主张对人民追求名利的活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而是主张利用这种“本性”来实现“壹民于农战”的目的。换句话说,老百姓要得到多少“名”与“利”,就必须为战争服务,而只有战争,才能帮助秦始皇统一中国。从今天的角度看,商鞅所推行的全部法律与政策,就是“战时经济法”。中国的经济思想就这样与自由经济思想擦肩而过了。

商鞅认为,由于农活是苦活,而战争由是危险的,如果听凭人们自由选择获取名利的途径(例如经商、发展工业),人们自然不愿选择“农战”。因此他赌住了人们获得名利的其他一切途径,只许“利出于地”、“名出于战”,即只允许从农业耕作中获得利润,只允许从战争中获得名声(军功章)。商鞅还天真地认为,如此这般,人们就会“喜农而乐战”了。

正因为如此,商鞅鼓吹农业至上论,鄙视其他一切职业。尽管 “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也即农民、商人和官员都是食客,但是他同时又认为,“食者”和“居者”都是些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消费农产品的人,因此对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口总是力图加以限制和压缩。商鞅甚至把农民以外的食者比喻为“害虫”。因此,商鞅主张应尽量减少非农业人口的比例。

美国历史学家本特利与齐格勒指出:“商鞅、韩非子和其他法家学者认为国家富强的基础是农业和军队。法家学者采取各种方法让人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在军队中服役,同时降低了人们想成为商人、手工业者、学者、教育家、哲学家、艺术家或诗人的积极性,因为这些职业不能直接为国家带来利益。”

商鞅的农战思想其实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思想体系里,还包括了人口经济学思想。商鞅提出了“人地比例”观点,即今天的人口经济学观点。他认为,一个国家不论进行农和战都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力,而人口数量又必须和土地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有了这种适当的比例,才能做到“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蓄)长足”。如果人与地的比例不合,则应当“民胜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换言之,人口多土地少的时候就应当开荒,而土地多而人口少的时候就应当移民。

商鞅的赋役思想也是其农战思想的一部分。赵靖先生指出,商鞅尽管主张“富国”,提出了“家不积粟,上藏也”,即家庭不能存储粮食,而应上缴给国家储备(这当然都是为了农战),但是商鞅是个很有经济头脑的人,他同时也主张差别待遇。例如,为了鼓励其他诸侯国的农民来秦国垦荒,商鞅等人主张“不起十年征”,即免税十年;但是,针对当时封君、贵族等隐瞒田产,透漏赋税的情况,则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以抑制和打击。为此,他修订了秦朝的亩制,把每亩百步改为二百四十步,“开阡封疆”,也即打破传统的井田制,重新划定疆界,做到“赋税平”。这同时也意味着,商鞅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因为“封”即“分封”,分封土地,也即授权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在笔者看来,至少商鞅时代的农民还是耕者有其田的,而当代中国的农民还不能真正做到“有”其田,即“承包”田。

其次,商鞅主张对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尤其是盈利虑较高的商业征收比农业更重的,即“不农之税必多,市利之租必重”,“重关市之赋”。相应地,在徭役方面,商业也主张对农和商实行差别对待,主张不从事农业劳动的商人应多贡献徭役,即“农逸而商劳”。徭役相比赋税,对人的自由活动的影响更大,因此这一招对商人的谋利活动构成巨大的障碍。他甚至还主张商人所有的“奴隶”都应当从事劳役。在当代中国,单从农业税被全面取消来看,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功德。

历史地看,商鞅的农战思想实践最终让秦国统一了中国。这自然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农战”这种“国家利益至上”(统治阶级利益至上)的思想注定是要破产的。秦始皇虽然统一了中国,但最终秦帝国还是瓦解了,他被另一个朝代所取代。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国家兴亡的一个客观规律必定是,当民不聊生的时候,国家距离消亡或者政权更迭就不远了。

 

三、法家与“战时经济法”的历史命运

在商鞅的那个时代,如果人民有什么经济自由的话,那也仅仅是为战争服务的。确保农战的全部法律当中其中涉及经济的部分,也就是“战时经济法”。大凡一切“战时经济法”,都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个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为战争服务,即所谓的“个人本位”完全服从“国家本位”;第二这套法律必须是建立在高压之上的,无论是商鞅还是希特勒都是采用高压政策的,尽管商鞅更多地利用了经济规律。而商鞅正是法家思想的创立者和推行者。

美国历史学家本特利与齐格勒指出,

“法家希望以明确的和严格的法律治理臣民——这也是法家名称的由来。笃信法律这一点把法家和儒家明显地区分开来,因为儒家学者依赖仪式、风俗、教育、礼貌和仁慈的君子这一人性的榜样来引导人们举止得体。他们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违法者明确提出他们的希望,提出严酷的惩罚措施。他们认为如果人们害怕犯轻罪,他们在犯更大的最时肯定会更加犹豫,于是,法家学者即使是对犯一些消错误的人也处以重刑:例如,人们因为往街上丢垃圾就可能受到断手指或断脚的惩罚。法家学者还建立了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原则,他们希望一个家庭或一个村落的所有成员互相密切监督,组织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报告任何违法的事情。如果监督不力,一个家庭或者一个村落所有的成员都要和实际犯罪的人一起受到惩罚。”

“法家统治的原则并没有为他们赢得声望。在若干个世纪中,中国的道德家和政治家对法家思想少有赞扬,几乎没有人公开宣称自己与法家思想有瓜葛。但是,法家的思想有其实用价值,其关于政府治理的原则很快就在采用法家思想的国家里产生了令人震惊的成果。实际上,法家的方法结束了战国时期的混乱局面,为中国带来了统一。”

“商鞅在国家管理方面非常智慧并富有效率,但他权力过高,行事无情,所以人们都指责他、惧怕他,支持他进行变法的秦国君主去世之后,商鞅很快就倒台了:他的敌人判处他车裂而死,并灭其满门。”

历史表明,商鞅及其“战时经济法”最终是为战争服务的,战时经济法为秦国统一中国所不可缺少。然而战争并非是常态,在和平时期,“战时经济法”注定是行不通的。

商鞅的“农战”思想和“战时经济法”帮助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但是好景不长,这个庞大的帝国很快就被另一个帝国取代了。这标志着,一切战争经济思想和战时经济法都只能是紧急状态的思想与法律,而在和平建设时期,战争经济与战时经济法是注定行不通的。高压的法律保障措施在和平时期也是行不通的。

 

主要参考文献:

赵 靖:《中国经济思想史述要》(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8396页。

【美】杰里·本特利(Jerry Bentley)、赫伯特·齐格勒 (Herbert Ziegler)著, 魏凤莲、张颖、白玉广 译:《新全球史》(Traditions & Encounters: A Global Perspective on the Past,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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