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这是鄙人第三次收到博友来信探讨经济法问题的邮件了。昨日欢歌君在来信中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很大的共性,故将鄙人的回复与昨日欢歌君的来信刊登于本博客,与大家共商。
昨日欢歌君好,
祝贺您与鄙人一样,当上了一名站讲台的教师,而且与鄙人一样,也教点经济法。以下是对您来信提出的某些观点的看法,与您探讨:
首先,您认为,经济法学有日益空洞化和边缘化的倾向,但这不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经济法学研究者的问题。对此我深表同感。窃以为,经济法学如果再不寻求理论的突破,而固守于早已过时的国家干预论的话,那么其空洞化在新的经济时代将更为明显。或许,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干预论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学都在为自由和权利呼唤的今天,以国家干预论主导的经济法学显然已经显得跟不上时代了。
其次,鄙人在《经济宪法学导论》一书中指出“经济法学有沦为经济学奴隶的危险”,对此您不敢苟同,因为您认为这不是经济学的错。其实,鄙人在拙作中并没有说这是经济学的错。鄙人也不反对借鉴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结论与研究方法,鄙人所反对的(也即鄙人说上述话的真正用意),仅仅是那种落脚点根本不在法学范围之内的“半经济学、半法学”的怪胎。只要是带有实证性的任何尝试,鄙人都是欢迎的,然而现在的某些经济法论文已经有玄学之虑,严重脱离中国经济的现实,令人不知所云,这当然是鄙人坚决反对的。
第三,您认为,经济法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但这不一定就是国家干预主义者所反对的立场。诚然,现在的一些以国家干预论为基础的经济法学著述中,我们找不到干预论者公然反对经济自由价值的论述。从这个意义上说,您的看法是对的。但是我们不妨反过来设想一下,为什么在以国家干预论为基调的经济法学著述中,偏偏就没有人来呼吁个体与企业的经济自由呢?有哪一本正统的经济法著述详细地论证了个体的择业自由,论证了企业的营业自由?反倒是江平先生等不专门研究经济法的学者论述了营业自由。所以,您说国家干预论者并不一定就反对个体的经济自由,我认为这种假设或许对某些国家干预论者而言是中肯的,但是在他们的经济法学中,究竟是否存在个体自由的价值,究竟进行了多少论证和呐喊,遗憾的是,我没有看到多少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我们只能说,您的推测没有错,而我的结论也没有错。至于国家干预论者是否在间接地遏制经济自由,这个,我想每个人心中都是有自己的判断的。
此外,你还认为,只要还承认国家基于经济职能而应当具有经济职权的话,国家干预就不可避免。鄙人对此不敢苟同。哈耶克早就说过,国家基于法定的职权(包括经济职权)行使对经济的管理职能,这根本就不是“干预”,而是正常的国家(经济)行政行为。倘若把正常的国家行政行为也等同于“国家干预”的话,那么我们倒要反问究竟什么是“国家干预”了?这个国家干预是否太泛化了?国家干预论者至今也没有给国家干预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而科学的定义是学术研究所必不可少的。即使将“国家干预”改为“国家管制”或者“国家规制”,其含义在经济法学中究竟是什么也同样是需要严格界定的。
最后,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见解,由于我对那些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过,故不敢乱评。
感谢您对拙文以及拙作的厚爱和批评。正因为有您这样的年轻学者的严肃批评,才使得鄙人着手进一步完善基于自由的经济法学理论,而这个任务,远远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它是全体经济法学者的共同事业,也是人民为之努力的目标。
祝君学业有成。欢迎随时来信探讨问题。
吴 越
2007年12月3日于成都
附:昨日欢歌君来信(在博客上发布时隐去了昨日欢歌君的真实姓名)
吴老师:
您好!
我是某某(网名昨日欢歌)。我是西南政法2000级法律硕士班的学生,导师是某某老师。当时论文答辩时,您是我的答辩老师之一。我目前在四川某某大学法学院工作。
我一直从事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平时也一直非常关注有关的学术研究。长期以来我一直感觉经济法有日益空洞化和边缘化的倾向,但是我一直认为,或许这并不是经济法的问题,而是经济法学研究者的问题。
我完全赞同您和其他学者对经济法学研究批判和反思的主张,不过对于某些反思的理由我不完全赞同。
例如您关于经济法研究可能沦为经济学奴隶的论断,我不敢分享您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不是经济学的错,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学只能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方法和视角,而不是结论;然而目前法学研究中所谓法经济学的二道贩子太多了,他们更需要的是结论而不是学习经济学的方法。当然,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抛弃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又支持您的立场。
再如,您关于国家干预的评判我也无法完全赞同。我同意您认为经济法也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但是我不认为这就一定是国家干预主义者所反对的立场。
我以为,只要我们还承认国家基于经济职能而应当具有经济职权的话,国家干预就不可避免。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坚持认为经济法就是公法。承认经济法是公法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为所欲为,正如承认行政法是公法也不等于政府就可以胡乱行政。借鉴宪法、行政法研究的学术成果研究国家干预的边界、探索国家干预的方式正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必须考虑的。如果说认为“国家干预”用词太强烈,太容易让人无限联想,那么我可以将干预转换为“管制”或者“规制”。不过我想,无论是干预、管制还是规制,必须建立在一下几个前提之下——
第一,实现宪政(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不重要,关键是权责对应);第二,制度设计或者改革方案的实施应当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至少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第三,干预法制化(主要是程序化和公开化)和问责化;第四,真正听取民众的呼声。
另外要说的是,和很多学者的观点不同,我不认为经济法应当被划归为社会法的领域,甚至我反对社会法的提法。正如哈耶克反对社会正义一样,我也比较反对社会利益的提法(或者退一步,我只在技术上承认社会利益这个概念)。同样的,我还认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概念在本质上也不可区分,二者不过是使用场合和习惯的差异(谁能说清楚金融安全是国家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但是我承认,现在主张国家干预的很多学者可能还不知道国家该如何干预经济。
我特别留意到您2006年在《政法论坛》上的那一篇文章和2007年出版的 《经济宪法学导论》。我觉得如果把前者称为解构的宣言的话,后者就是您力图建构的一种尝试了。应当说,您的观点在很多方面都能够引起我的共鸣,这在我以前的专业阅读中是从未有过的,从这个角度讲,我非常感谢您。
期待以后能够多多和您交流。
此致
敬礼
某某
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