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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与方法论研讨纪要
文章作者:吴越等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2007-10-12 点击次数: 【 字体:

 

   开场白

近来,一大批博友都在谈论方法(论)问题,赞同者有之,怀疑或者反对者也有之。我认为,这些现象只表明了一个问题,大家都在关注方法与方法论。这正好表明我们有必要再次来讨论这一话题。我认为,可以分三个方面来讨论。

 

1.方法与方法论是否有探讨的必要?是否有探讨法学方法论的必要?

古人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由此可见,对做任何事情而言,方法永远是必不可少的。得方法者,事半功倍,不得方法者,则事倍功半。

所以,探讨方法论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这个结论,对于法学研究、司法实践以及法学教学而言都是同样适用的。对法学研究者而言,不得法是不行的;对司法实践而言,同样存在方法与套路,我们可以说,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具有丰富的经验的,能够驾驭各种手段的高手。而对法学教育而言,这个更不用说了,优秀的教师可以做到座无虚席,而不得法的教师只能用“点名”和不断的补考来维持听众。

 

2.方法与方法论与实践的关系是什么?

方法论与实践的关系,我认为,方法论来自于实践,法学的方法论来自于法学研究的实践,法律方法论来自于司法实践,而法学教学的方法论来自于教学实践。从哲学的高度说,方法论就是认识论,你能够说这不重要吗?

所以,我认为,刘建民兄、付恒君等人对方法论的思考都是非常有见地的。

但是,方法论反过来又可以指导实践,这就是方法论的反作用。有的博友似乎非常鄙视“方法论”,说方法论是为方法而方法,我个人的肤浅看法是:“这是否有点反应过度了?”。有博友认为,他在写论文时根本就没有考虑什么方法论,文章不是同样写得很好吗?这其实是一种无意识的方法论在起作用,并不能说明他写文章就没有章法,没有方法论。换句话说,这位博友的文章方法已经达到了非常熟练的程度,以至于忘记了方法的存在。例如,我们初学开车时,总是要在脑子里不停地记忆师傅教的如何刹车,如何加速,如何转弯等,在这个时候,一个学徒肯定认为师傅教的开车的方法很重要;但是,当他自己已经能够熟练地开车时,他根本不用随时考虑师傅教的开车方法了,但这能说明开车就没有章法可寻吗?

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为方法而方法,不能唯方法论,不能停止在方法论之中。我们要运用方法论来解决实践和认识的问题,正如我们学开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单纯掌握开车的方法,而是为了便利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一样。

 

3.方法、方法论与目的的关系是什么?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在博客中已经说了,目的决定手段,目的决定方法。这个我不再重复。总之,为了达到一个目的,一切合法的方法都是可取的。

我之所以在《政法论坛》的那篇文章当中反对半法学半经济学的怪胎,主要是看到一些硕士或者博士论文虽然树立了目的,但是堆积了一大堆的经济学理论之后,仍然没有达到目的,或者说偏离了法学研究论文的目的。

由此可见,评价方法是否运用得当,关键还是要从一篇文章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一角度来评价。如果目的达到了,方法就成功了。如果目的没有达到,或者偏离了设定的目标,那方法以及方法论自然也就失败了。

此外,我还要说明目的与立场是有分别的。例如,我们可以攻击他人,也可以褒扬他人,尽管我们都可以用列举现象、运用修辞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但是,这两种立场也是截然相反的。

所以,说到目的时,我们还要判断一篇法学论文的立场是什么,是为少数人的局部利益辩护,还是大众的自由而辩护,这就是立场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少数人的局部利益就一定没有正当性,关键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方法对于立场而言则是完全中立的。在战场上,己方与敌方都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可以使用常规武器,甚至扔下原子弹。但毫无疑问,在敌我交锋当中,通常有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

我们作为生活在当下的法律人,生活在地平线上而不是理想国中的法律人,必须明白自己的坐标,从自己的坐标中找准自己的立场,这无论是对于做人还是做文章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

 

研讨纪要

 

付恒:我提的问题是法学研究是否有自己的独特方法?

在法律博客中,“法律与文学”认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其原因在于法学中的方法都为其他学科所共有,比如案例分析法为管理学与营销学所采用,不是法学所特有,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都是其他学科也采用的,因此法学研究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我个人认为该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从哲学的意义上看,矛盾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我们不能以矛盾的普遍性来抹杀矛盾的特殊性,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矛盾特殊性,因此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比如立法技术中的方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主体客体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关系分析法都是法律学科所独有的,其他学科并不具有,当然我不否认各个学科都有一些共同的方法,这是矛盾的普遍性所决定的。

 

封玮:我们在探讨付恒提出的问题前,首先要进行方法论和方法之辨,什么是方法论?什么又是方法?法学方法论和法学方法的区别何在?如果不搞清这些问题,有关方法论的所有争论是无意义的。

 

胡选洪:我个人认为方法论主要是从哲学意义上讲的,是方法构成理论逻辑体系,是指导具体的运用方法的实践,法学研究讨论的是具体的方法而不是具体的方法论,打个比喻来说,房子就像方法论,材料就是具体方法,方法论与方法的关系就像房子与材料的关系一样。

 

吴越:怎么区分方法论和方法?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方法论和方法是有很大关联的,其区别就是感性与理性的区别。理论家对方法的运用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关于方法的逻辑体系,是理性自觉思维的结果。而具体的方法是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手段,是具体的、零散的,甚至是无意识的,潜在的(这或许是有不少的博友赞同存在“方法”,但是反感提“方法论”的重要原因);而方法论是系统的,具有体系性的。

另外,一般方法论特殊方法论也是有区别的,哲学方法论(认识论)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是一般方法论,各个学科的方法论是特殊的方法论,学习特殊方法论大有裨益,而各个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特殊方法,下面我通过网上检索给大家推荐几本书,例如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卡尔.恩吉思所著的《法律思维导论》、英美国家则有“legal writing ”(法律写作)、“legal reasoning”(法律思维)等著作,后者虽然没有一个“论”字在里面,但其方法意义同样是明显的。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英美国家法律方法论被称作法律思维论或法律写作论。在法学与法律实践领域中还有许多局部方法论,比如法律文书中的写作方法,法学教学中也有教学方法,司法实践也有自己的套路,即方法,例如“律师辩护技巧”之类,这难道不是方法吗?

 

胡业勋:我的问题是在讨论方法论的意义何在?方法论与实践是什么样的关系?

我认为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平台搭建得更好更完美,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一定的层面考察。疑难案件必须是在规范层面与实践层面运用方法论,卡尔·恩吉诗(Karl Engisch)等大家纂写方法论的著作都是从部门法学的层面上来进行考察的,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要运用于案件事实,构建规范与事实的对接,一言以蔽之,方法论的意义就在“流连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据我所知,国外没有单纯研究法理学而能横空出世的法学家,而我们国家的法理学家大都是搞纯法学理论研究的而不是搞部门法学的。

另外我认为法学没有自己的独特的方法,看博弈论在刑法的论文中的运用,就知道法学所采用的很多方法其他学科也具有。

 

[吴越补充:当时忘记了评价胡业勋的观点。其实,这一观点尤其值得我们重视。西方国家,尤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方法论,从来没有忘记“规范与事实”。为什么?因为人家怕偏离法学应有的方法论,也即一般方法论早已有哲学家等探讨了,法律方法论应能指导法律实践,即不但要看规范,而且要看事实!也即我们的法律方法论既要能够上得去,也要能够下得来! 我当年请卓泽渊教授为魏德士《法理学》作序,他看完后对我万分感慨地说,魏德士《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界的启发意义太大了,国内的法理学,是纯粹的法理学,是忘记了规范与事实的法理学,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国内的法理学教材基本上很少有来自部门法的实际例子。卓教授还对我开玩笑地说,吴越,你是搞部门法研究的,你将来可以研究法理学,也许你将来写的法理学就像魏德士的一样!我当时就回答,这个太难了,也许要一辈子的经历也不一定能成功!卓教授现任职于中央党校,大家有机会可以当面去问他当时怎么说的。当然,我也注意到,近年来,法理学界在逐渐地转向,这的确是个好现象!]

 

袁佰武: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对方法论的认识,我认为法学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但存在方法论,方法论可以解决哪些方法更为有效,哪些更能为我所用。比如我们“双规”的司法实践中,将被双规者限制在某个领域内,采取精神心理等战术,使被双规人交代问题,这就是具体的方法的运用,另外我想补充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多运用一些调查和统计的方法,但是在实践做起来是很困难的。

 

封玮:在司法实践和教学研究等诸多领域中方法论在事实上是的存在,对其否定没有任何意义。应当注意的是关于法学特有的方法和法学独有的方法在事实上是有区别的,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特有的方法是为解决法学问题而服务,但是其它学科仍然可以采用和其相同的方法,但独有的方法,是只有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才具有,其它任何学科都不具有该方法。比如我本科学的是物理学,物理学中有许多特别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没有一种方法仅仅是物理学独家采用的。另外,还想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方法论应当如何完善来解决规范与事实层面的冲突?

 

万江:我想从废除死刑的争议谈起。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方法基本是先比较废除与不废除的结果,然后对比国外的做法进行比较研究,运用逻辑分析得出结论,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立法建议。按照这种范式写出的东西毫无生机,千篇一律,没有用价值,这也反应了方法的一种程式化的弊端。

 

张妮:从系统论上看,应当强调目的体系。方法的改进与具体运用都应当体现在目的上。另外还应当明确判断的标准,该标准应该是方法体系运用的指南坐标,特别是论文写作中研究方法的种类与程度都应当服从坐标的指引。但是写文章一定要有目的吗?

 

吴越:我曾经在论文写作中提到的三大坐标,即全球化、体制转型和发展中阶段,,它具有让我们看问题不偏不倚,处于中庸之道的作用。

顺便我想说一点:写论文是不是一定要有目的呢?其实,人做所有的一切都是有欲望的,或者说有目的的。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恰好说明人是有“欲”的。写文章也是如此,我个人认为,没有目的或者说企图的文章是不存在的。例如,我们可以观察到很多自然现象,例如“树叶从树上落下来”。现象,也就是认识的对象本身是没有目的的,我们单纯从观察现象的角度看,从描述现象的角度看,好像写文章是没有任何目的的。但是,事实上即使是我们观察事物,早就含有主观评价以及目的因素了。例如,对法学研究者而言,“树叶从树上落下来”人们早就司空见惯了,他不会就这一现象写专业文章的,但是这一现象对物理学研究人员,则是有判断和有目的的。再如,我们天天在食堂吃饭,我们偶然注意到有人打嗝,对这一现象,法学研究者当然也司空见惯了,他也通常不会就此写法学文章。反之,当法学研究者观察到坐公交车老时是有人不排队上车这些现象时,他可能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这一现象,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例如法律规则为什么得不到遵守?这里已经存在价值判断了,在判断的基础上,他形成了应当怎样的排队秩序,这就是他的“欲”,也即目的。所以,我认为,没有任何目的的学术文章,包括自然科学文章在内,是不存在的。

写文章也同样带着价值倾向性,尽管可能隐藏得很深(出于明哲保身等原因),但这绝对不是说作者没有任何目的。人试图做什么是有目的性的,尽管在客观上可能达不到目的。

 

张立:在论文写作上,方法论的作用更容易实现而且更加重要。在法学方法论上,我们应当推崇法无定法。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法学研究者习惯用法律去解释现象,解释法律事实,而在英美法系中,则截然相反,他们习惯于在法律事实和经验中,寻找法的真理,而运用这样的方法去发现探索真理,使我们更接近真相,并可能在实践中得到真相。

 

吴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处理方法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审判实践中,因为无事实依据,而不予受理的案件比比皆是,这种用一个法条框框来束缚人们发现法律事实和真相的方法,显然具有很大的弊端,即呆板性,而在英美法系中,思维方法灵活,即使是一个人看不惯他的邻居,他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英美法系在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而不是将法律条文奉为圭臬,用框框来束缚人们的思维,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万江:法学的自己的独有方法到底是什么?

 

吴越:尽管从绝对的意义上讲,“法学的独有方法”是个伪命题,但是法学相对特殊的研究方法是存在的(我自己从来没有提“法学的独有的研究方法”),否则,法学教授也可以当医生了,也可以当公交车司机了,因为所有的方法都相同嘛!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法学是有自己的特有的研究方法,否则,法学教授就可以拿手术刀为病人动手术了;医生也可以直接当法官了嘛。

另外,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这两个概念。

在这里,我在网上检索一下法律书店中关于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著作(幻灯片现场展示)。从网络的搜索结果,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内初版的法学方法论的著作有8本,法律方法论的著作有3本,那么到底是那种说法更好,显然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是有一定区别的。我认为,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思维、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而法律方法论,是法律自身的方法论,比如立法的方法,这是立法学探讨的问题,再比如,出现法律漏洞,应当运用什么方法处理,它主要运用于司法领域,严格地讲,它是司法的方法论。

   

我还想谈谈关于法经济学等边缘学科问题,它到底是法学还是经济学,我个人认为,它应该是经济学,因为,它是研究制度对GDP的贡献,研究法律的制度安排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包括作用与反作用)我要提出的疑问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研究法经济学的意义何在?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法律人可以做什么?我这次开会时,吉林大学的法经济学的博士后顾红梅女士在《欧洲一体化中贸易冲突的合作博弈》论证所采用的主要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证的是经济学的问题,所以它不是法学的论文,尽管她的研究结论对于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法学论文采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可以的,但论证的东西一定要和法学相关,关键是我们最终的落脚点在哪里?怎么灵活而恰当地利用经济理论而又不露痕迹地解决法学问题这才是问题的症结和关键。

 

今天的讨论非常的热烈,大家的发言非常地踊跃,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谢谢各位同学的参与!耽误了大家的时间,我请大家吃晚饭去。

记录人:付恒  文字审核与补充:吴越

说明:部分文字系在审阅时增加,还有部分观点可能讨论过,但是遗漏了。

2007年10月10日于成都光华村

另:关于有关的评论,请参见我的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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