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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纲
主题:询问
请问吴老师的电子邮件地址
发表时间:2008-5-17 11:17:01
来自:未知地方
风来竹面
主题:股权变动问题请教
这是秘密留言,只有管理员才能看到!
发表时间:2008-5-8 23:31:22
管理员回复:[回复时间:2008-5-8 23:40:52]
法院在裁判股东资格纠纷的时候,一般是按照实质主义原则,或者说权利义务一致性原理处理此类纠纷的。
没有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变更登记不是否认股东资格的理由。请参见拙作《公司法先例初探》。
吴越
来自:未知地方
Rom
主题:论文题目
吴越老师您好!请帮我选一个论文题目!谢谢!
发表时间:2008-5-8 19:38:52
来自:陕西
韩文强
主题:致谢
吴老师:
感谢您的答复,我已经被咱们学校拟录取了。但我深知自己各方面的差距还很大,在未来的时间中我会努力加强学习的,争取做到对自己负责。
此致
敬礼
学生:韩文强
08.5.5
发表时间:2008-5-5 12:47:44
来自:山西
韩文强
主题:向您致敬!
吴老师:
您好!
我是零八年考西财法律硕士的学生韩文强,山西吕梁文水人。
刚才第二次阅读了您的法学网,收获颇多。特别为您的不断学习的精神所感染。另外上周三还有幸聆听了您的案例专题式的公司法课程。
学生真诚地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得到您的指导,聆听您的教诲。
此致
敬礼
学生:韩文强
发表时间:2008-4-29 0:29:00
管理员回复:[回复时间:2008-5-3 9:35:24]
韩文强同学你好,被你的理由所打动,本人愿意作为你的指导教师。吴越
来自:山西
唐之唤
主题:向您学习……
花儿在开放之初都会有人浇灌,人在成就之时总会有人提点。从初中一年级开始接触你的人生经历,从你那里获得我很多积极向上的因素,所以我有了今天,我觉得从您那里可以获得很多新的东西和向上的动力。希望你收下我这个您父亲教育过的学生。我现在在峨边县公安局,希望向你学习到更多的东西。
发表时间:2008-4-25 23:24:09
管理员回复:[回复时间:2008-5-3 9:34:04]
你好,人贵有缘。如不嫌弃,本人愿意指导。吴越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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